李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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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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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15年工作经验、主任律师;法学和心理学双学位;茅箭区政协委员;2015、2018、2021年被评为十堰市优秀律师,曾获十佳律师、参政议政先进个人、湖北省优秀法律志愿者等荣誉。李熊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几年,先后办理各类纠纷案件500余件,在经济法领域和民商法领域有较强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曾在上市公司、国企、法院等工作过,先后服务于多种行业,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社会经验、行业经验和广泛的社会资源,深入接触法院诉讼审判业务以及相关法律实务。现担任企事业多家企业法律顾问。【部分成功案例】代理某开发公司与诉建设工程公司5000万元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彭某诉东风汽车公司、赵某诉十堰市太和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代理某政府与田某土地行政诉讼偿案;代理黄某买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汪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生产、秦某销售假药罪、胡某非法经营罪(涉烟)、非法传销及王某故意杀人罪等刑事辩护案【荣誉称号】1.2011年11月,被十堰市妇女联合会授予“首届优秀妇女儿童维权志愿者”;2.2012年3月,被农工党十堰委员会评为“参政议政工作先进个人”;3.2012年6月,被十堰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优秀志愿者”称号;4.2014年11月,被十堰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十星级”志愿者。5.2015年度获得十堰市“优秀律师”称号。6.2018年度获得十堰市“优秀律师”“十佳律师提名奖”称号。【媒体报道】1.2010年11月19日,《十堰秦楚网》特邀评论:针对当前新的婚姻法实施的个人看法。2.2011年4月13日,《十堰晚报》特邀评论《贵宾卡用两次后发廊就失踪了》。3.2012年1月26日:《车城大讲坛》特邀参加十堰电视台维权节目。4.2012年12月19日,《十堰晚报》特邀评论《无限劝酒发生意外,也要担责》。5.2013年3月-3日,十堰政府网专题报道:李熊律师《志愿者加盟妇联,共建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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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李熊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执业律所: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203*********749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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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张某索要十年前抚养费、诉讼时效纠纷一案

李熊律师代理刘某诉张某索要十年前抚养费、诉讼时效纠纷一案【关键词】诉讼时效、抚养费、同居生育,未婚先育、请求权【案情回放】张某与刘某于1999年8月在一块同居,生育一男孩张某某(于2001年10月出生),同年张某外出打工,无法联系,下落不明,只有刘某(女)一人抚育孩子,现孩子超来越大,自己承受不抚养费及学费生活了,以孩子的名义,委托我所李熊律师代理诉讼,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0年前的抚养费10万及10岁到18岁之间抚养费。【审判法院】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原告委托代理人】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熊【办理过程】我接受李某委托后,收集了有关证据资料,制作了诉讼文书。后调查了解到,被告在十堰开了一家公司,有抚养能力。起诉后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被告辩称,原告请求孩子的抚育费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只承担2010年至孩子满18岁的抚育费。【判决结果】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父母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即使是非婚子,未成年子女也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而被告未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原告请求孩子抚育费是权利人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并未超过起诉时效,故按被告开公司从事的行业的平均收入,每月25%计息抚养费为10年,判决支付9万多元,并承担2010年至孩子满18岁的抚育费。【办案总结】李熊律师认为,抚养费给付的请求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具有人身属性,不宜适用诉讼时效。对张某而言,其不得以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一直未追索其抚养费为由拒绝承担义务。由于赡养费、抚养费的请求是基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而产生,只要双方身份关系未消灭,权利人即可依据身份关系主张权利。抚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必须以特殊身份的存续为条件。如抚养人死亡,该请求权主张不存在了,双方身份关系消灭,则抚养权也随之消灭。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就会使部分抚养义务人利用诉讼时效规定逃避抚养义务,最终损害了社会的基本公平正义。最后,从维护权利人的角度看,追索抚养费的请求权人往往生活困难,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与行为能力等情况,请求权人与抚养义务人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仅因时效原因对抚养费不予保护,显然与积极保护原则相违背。【代理词】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及母亲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郭塑宇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开庭前我分析了本案有关的各种证据,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材料,并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对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被告系张某某的生父,应当承担从出生之日到十八岁之间的抚养费,抚养标准按每月2928元计算,理由如下:1、被告自己经营有公司,有稳定的收入,且自己全款付清购买10几万元的小轿车,收入水平比湖北省计算机行业平均收入高,对于从起诉之日以后每月支付抚养费按其从事的行业平均月工资收入30%的双倍支付抚养费(2015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年收入58560元,月收入为58560/12*30%*2倍=2928元),即每月支付2928元。2、对于起诉之日之前的抚养费,因被告从来没有支付过一分钱,从原告出生之后,原告之母无法联系上被告,被告未尽到抚养义务,故原告十岁之前的抚养费应当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按每月2928元计算。二、本案对于张某某追索十岁之前的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之规定,理由如下:1.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作为诉讼时效客体的请求权,是指救济权意义上的请求权。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又可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不同种类的请求权。其中,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而抚养费追索请求权是身份请求权的一类。身份权请求权分为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和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两种。前者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等。后者主要指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以及因亲属关系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系基于身份权这一支配权产生,应与支配权共存,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将使权利主体的身份权无法得到保障,有违伦理道德。因此,身份请求权其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尽管其带有浓重的财产内容,但由于其关涉人的生存,义务人若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影响公序良俗,故对该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保障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而且,这里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不是指作为基本权利的请求权,而是指在给付期限届满后,权利人请求给付上述权利的救济性请求权。文章开头案件中的抚养费请求权,即属于这种救济性请求权,故本案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权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作为诉讼时效客体的请求权限定为债权请求权,并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进行了除外规定。3.抚养费的追索权是建立在父母子女身份基础上的权利,是基于人身权而发生的,依附于某种事实,抚养费的负担是父母双方保障子女生活的义务,时间上具有持续性,以子女未独立生活为条件,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抚养费给付请求权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属于亲属法调整范围,涉及人格尊严以及公序良俗具有人身属性,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4.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但是抚养费的索要一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以监护人疏忽或者待怠于使权利而导致未成年人权利受到影响,对本身已经经历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心理上造成更大的伤害,必然影响其健康成长,那么则反映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不公,因此不能强求未成年人能够理解诉讼时效以及积极行使其权利。5.给付抚养费请求权是以义务人未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抚养义务虽然包括有给付内容,但是其抚养义务不仅仅包括有金钱给付内容,还有感情等。因此从社会公正、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简单认定追索抚养费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利于保障社会公正,不利于维护公序良俗。6.抚养义务人不能够以权利人未及时向其索要抚养费而拒绝承担义务,抚养费请求权本身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双方的关系不会消灭,除被抚养人独立生活或者死亡,抚养义务人就不能拒绝承担义务。7.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来看,追索抚养费的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其追索抚养费是为了保障其生存权,而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如果以超过诉讼时效而不予以保护,显然于法律原则相违背。综上,代理人认为张某某现属未成年人,追索十岁之前的抚养费不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被告应当承担。代理人:李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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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蔡某以诈骗罪诋毁、贬低信誉、恢复名誉权一案

李熊律师代理蔡某以诈骗罪诋毁、贬低信誉、恢复名誉权一案。案例:诈骗罪诋毁、贬低信誉、恢复名誉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审判法院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被告委托代理人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熊案情简介原告蔡**诉称:我于2010年为被告董**代理一案件而开始彼此熟悉。2014年元月,被告电话告知我其与他人有近百万的案件在竹山法院审理,欲请我代理,口头约定案件两审至少需10个月,被告按每月6000元的底薪支付我误工工资6万元;被告承担两审期间我从广东至竹山的往返路费;首付我30000元差旅费及工资,其余部分一审结案时付清。被告向我的农商行卡上汇款30000元人民币,双方办理了委托书。第一次我从广东回竹山与被告一起到竹山法院提出文字检验申请,开庭时我又从广东到竹山,被告突然变卦不要求我代理,只要求旁听。我返回广东后近10个月时间,被告用打电话、短信、书面材料等方式,以诈骗罪诋毁我名誉,并在十堰市三堰车站、竹山县汽车站等人流集中地组织数十人以我是竹山县公安局追逃的诈骗犯为由,肆意广泛地污蔑我,贬低我的信誉,侮辱我的人格,特别是2014年5月4日自收到被告要杀死我的恐吓信后,就产生了惊呆,心神不宁而失去了正常的工作能力。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十堰市、竹山县两级新闻媒体上向我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我因此案诉讼而需要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承办过程接受委托后,李熊律师经过了解案情,庭审辩称,原告无法律专业资格,不能代理诉讼案件,拒不退还我的代理费,向原告索要已支付的代理费,原告拒绝返还。我未用口头、书面等其他方式侮辱、诋毁、诽谤原告的名誉或人格,也没有义务承担本案原告的律师代理费,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结果法院认为:原告没有代理资格,应积极妥善地进行处理,而不是消极对待,原告对此存在主要过错。被告董**在法庭上发表蔡**与徐**合伙诈骗他的言论方式不妥,有损他人的名誉,但其并非真正有意诋毁蔡**,且开庭审理时除双方当事人外,无其他旁听人员,并未在外部传播,不构成侵害名誉。故法院认为原告蔡**请求判令被告董**侵害其名誉权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此案诉讼而需要的律师代理费问题,双方无约定,也未实际发生,故此,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蔡**的诉讼请求,被告胜诉。律师意见:关于此案李熊律师认为: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是本案中,被告并没有严重侵害到原告名誉,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本案被告并没有导致原告损害的事实和人格降低,故法院支持了被告的意见而取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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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熊律师代理酒后驾驶、陪酒人赔偿、人身损害、未尽合理照顾义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一案。

李熊律师代理酒后驾驶、陪酒人赔偿、人身损害、未尽合理照顾义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一案。案例:喝酒过量死亡、陪酒人赔偿、人身损害、未尽合理照顾义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审判法院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被告委托代理人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熊案情简介原告石**坤诉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石**诉称:2010年,原告石**的丈夫王**被十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派遣到十堰**工贸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5月3日,王**同事被被告喻**、赵**、史**、刘**、樊**、王**、喻**家中做客,在吃饭期间,因被告喻**、被告喻**、赵**、史**、刘**、樊**、王**的劝酒行为,导致王**严重醉酒,其后,七被告对王**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照顾义务,导致王**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行至十堰市**路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王**死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喻**、被告喻**、赵**、史**、刘**、樊**、王**、喻昌林赔偿原告石**135092.3元,并由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承办过程接受被告委托后,调取了案卷材料,及原告起诉材料,了解到当天案件事实经过,王**酒后经劝解不驾车,他不听劝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故李熊律师认为王**的死亡与被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且已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石**的诉讼请求。审判结果法院认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喻**系宴请活动的组织人,其未有效劝阻和制止王**在醉酒后驾驶车辆,系未尽到合理照顾义务,故原告石**要求被告喻**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充分,但经交警部门认定,王**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且王**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预见能力,其未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系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其自身应当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90%),被告喻**作为宴请组织者,因其未尽合理照顾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10%)。而王**死亡后,其工作单位已经对原告石**给予了补助并支付了丧葬费,且王**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故对于原告石**所主张的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喻**向原告原告石**支付死亡赔偿金22758元;驳回原告原告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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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男方贷款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导读:很多有法律意识的夫妻都会在婚前商量好财产的归属,那么婚后男方贷款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婚后男方贷款,离婚的时候怎么办?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很多有法律意识的夫妻都会在婚前商量好财产的归属,那么婚后男方贷款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婚后男方贷款,离婚的时候怎么办?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一、婚后男方贷款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婚后男方买房一般是属于共同财产,婚后男方买的房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人的是夫妻双方;或者虽然登记的是一方的名字但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且该房子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算共同财产。二、贷款需要什么条件贷款额估算方式,可用合同价×85%,预估出大致评估价格。贷款买房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开发人员)在该镇永久居住或有效居留身份;(三)一个稳定的职业和收入,良好的信贷,贷款服务能力;(四)订立合约或协议,以购买房屋;(五)没有住房补贴的购房人的购房价格不低于30%的购房者首付;住房补贴的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首付款;(六)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补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婚后男方贷款离婚时怎么办婚后男方贷款,一般情况下,离婚时为夫妻共同债务。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65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1065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后男方贷款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婚后男方贷款买房的财产是属于共同财产的,而且也属于共同债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2023-05-26
离婚案件法院一般多久宣判

导读:离婚案件法院一般来说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并且不能延长时间,而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都是6个月,当简易程序在三个月内无法审理完的情况下是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的审理,如果有特殊的情况需要延长时间是需要进行申请的。离婚案件法院一般来说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并且不能延长时间,而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都是6个月,当简易程序在三个月内无法审理完的情况下是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的审理,如果有特殊的情况需要延长时间是需要进行申请的。一、离婚案件法院一般多久宣判(一)一审审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从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起算。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二)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一般离婚纠纷,一次是3至4个月左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离婚宣判后就生效吗离婚宣判后自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无人上诉的就生效。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起诉离婚开庭后是当庭宣判的吗起诉离婚开庭后不一定会当庭宣判,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话那就有可能当庭宣判,如果没有当庭宣判的话,法院会在三个月或六个月内宣判的。离婚案件法院一般多久宣判?从上述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简易程序时间一般都是为3个月,而普通程序则是为6个月。离婚案件一般都是不会当庭宣判的。对此,大家如果还有不懂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将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建议。

2023-05-26
刑事拘留之后会被判刑吗

导读:刑事拘留之后不一定会被判刑的,刑事拘留属于强制措施,如果认为没有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案件的。刑事拘留对子女不一定有影响的。一、刑事拘留之后会被判刑吗刑事拘留之后不一定会被判刑,刑拘是一种刑事侦查强制措施,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结束。如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可以决定撤销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二、刑事拘留对子女影响提醒您,刑事拘留对子女不一定有影响,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有罪判决,此时才会对子女产生影响,即在需要当兵、考公务员等政审环节,将可能导致子女无法通过政审。三、刑事拘留的特点1.主体唯一性。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法院只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2.实施强制性。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3.措施临时性。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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