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熊律师

李熊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159-7187-1230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00)
留言咨询

丈夫赠房给小三妻子要离婚房子该咋分

来源:李熊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5
人浏览
  

十堰律师说法:丈夫赠房给小三妻子要离婚房子该咋分   

  案情介绍

已有家室的老张因妻子常年在外出差,便通过网上聊天来排解寂寞。20105月,老张在网上结识了女大学生玲玲,两人感情与日俱增,不久两人就在老张家里同居。

在同居过程中,为表爱意,老张向玲玲承诺赠送她一套房子,并且写了一份赠与协议给玲玲。今年4月份,老张兑现承诺,买了一套新房,并告诉玲玲,这套房子是赠给她的。但老张怕妻子发现惹火上身,便将房屋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

  纸包不住火。后来,老张的妻子赵女士还是知道了老张和玲玲的关系,气愤至极,向老张提出离婚。老张自知理亏,就如实向妻子承认了买新房的事情,并答应作为离婚补偿,两套房子由妻子赵女士任选一套。此时玲玲不干了,她拿出了当初老张写的赠与协议,说老张新买的这套房屋应该是自己的,不能作为老张夫妻的共同财产来分割。赵女士更加气愤,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于是向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

 十堰平长律师李熊律师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不动产的权利转移是以登记过户为准,不依法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虽然老张同意赠与一套房屋给玲玲,也订立了赠与合同,但是购买的房屋是登记在老张自己的名下,财产权利并未转移给玲玲。因此,在没有过户登记之前,房产权利没有发生转移,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同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老张所购买的房屋虽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论典律师提醒:根据《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正是因老张与玲玲同居而导致离婚,其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妻子赵女士在离婚时可以对此一并提起损害赔偿。

 

  

以上内容由李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熊律师咨询。
李熊律师
李熊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507 万人好评:7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98号6栋3-1207号
159-7187-1230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熊
  • 执业律所: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3*********74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59-7187-1230
  • 地  址: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98号6栋3-1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