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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施某、幼儿园监护、管理职责、伤残指数、交通事故赔偿案

来源:李熊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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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施某、幼儿园监护、管理职责、伤残指数、交通事故赔偿案

  李熊律师代理幼儿园未把学生送到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管理责任的交通事故。

审判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熊

案情简介

  杨某系某幼儿园学生,学校校车送其回家时,家人没有在家,校车把杨某放到公路边上,没有直接送回家,后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左额部硬膜外血肿并右侧额颞部钻孔引流术后为十级伤残,右股骨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九级伤残,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3%;护理人数为1人,护理日共为180天,后续内固定物取出必然治疗费为8000元。故起诉要求驾驶司机和幼儿园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求共同赔偿167371.5元。

承办过程

 接受委托后,李熊律师认为***幼儿园在用校车送杨某放学回家时,未象往常将杨某送至家长手中,而是把杨某放到316国道上,未尽到护送职责,以幼儿园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另委托鉴定,鉴定杨某左额部硬膜外血肿并右侧额颞部钻孔引流术后为十级伤残,右股骨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为九级伤残,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3%;护理期限为6个月,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后因保险公司认为伤残过高,申请重新鉴定,但鉴定结果比原来伤残赔偿指数高1%,故又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幼儿园辩称:杨某是因驾驶司机施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受到伤害,我单位对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对事故也无过错,杨某主张我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杨**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幼儿园对杨*有保护、管理职责,**幼儿园未将杨**交给监护人或监护人指定的人,致使杨**受到损害,应对侵权人责任外的损失承担补充责任。故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杨静雯27689.41元,合计147689.41元。被告**艺术幼儿园赔偿原告杨某19682.09元。案件受理费3560元,被告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负担3141元,被告**艺术幼儿园负担4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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